6.4 特殊区域防火与非能动防火设施


6.4.1 建筑物构件
    构成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的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等应为不燃烧体。
6.4.2 架空地板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架空地板。
    若不得不使用架空地板时,宜采用不燃材料。楼板和架空地板之间高度大于0.8m且设置有可燃物时,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 管沟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宜使用管沟。
    若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内不得不使用管沟、且存在可燃液体流入风险时,应在沟槽内装完管道后,在沟内填砂子或不燃性矿物纤维,然后盖上防护盖板,避免可燃液体意外流入发生火灾。当上述管沟穿越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时,应在该处设置允许水流通过但防止火灾蔓延的油水分离器或其他措施。
6.4.4 吊顶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应为不燃烧体。
    应限制天花板与吊顶空间内的可燃物数量。
    上述空间内应最远每25m用不燃烧体隔开。如果吊顶内设有自动灭火系统设施时,可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6.4.5 防火嵌缝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各种类型嵌缝(包括但不仅限于:伸缩缝、变形缝、沉降缝、构造缝、预制缝等),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该防火屏障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6 防火封堵
    核安全重要建(构)筑物的防火封堵,当设置在防火屏障处时应满足其耐火极限要求;当设置在厂房边界处时,应满足不低于2.0h的耐火极限要求。
6.4.7 防火门
6.4.7.1 具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防火区/防火小区边界处应设置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应满足相应边界耐火极限要求。
6.4.7.2 常开防火门应在火灾情况下自动关闭,且与火灾自动报警信号联动,防止火灾蔓延,其状态信号应反馈至主控制室。
6.4.7.3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其门扇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6.4.7.4 防火门应具备20万次启闭内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的能力,即不发生影响正常使用的变形、故障和损坏。
6.4.7.5 对人员经常通行的防火门可设置开关状态指示装置反馈至主控制室。
6.4.8 防火盖板
6.4.8.1 防火盖板的耐火极限应不低于所在防火屏障的耐火极限要求。
6.4.8.2 人员通行用(带助力)防火盖板的开启力应适于手动开启并配置助力开启推杆,其正常开启角度不小于90°。
6.4.8.3 位于疏散通道的防火盖板应具备防冷烟性能并配置闭锁装置。
6.4.9 电缆防火包覆
6.4.9.1 电缆防火包覆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9.2 对散热量较大的动力电缆,不宜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可采用设计变更或路径修改的方式防止发生共模失效。如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对电缆的影响。
6.4.9.3 对于测量电缆、控制电缆以及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可采取全封闭防火包覆措施。
6.4.9.4 当反应堆厂房外的低压动力电缆(不连续供电的阀门低压动力电缆除外)需要采取电缆防火包覆措施时,应考虑防火包覆内温度上升的影响,宜参考附录C确定防火包覆型式或对电缆承载电流及其启动相应设备的能力进行测定。
6.4.9.5 带通风散热孔的防火包覆,通风散热孔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包覆内的电缆造成损坏。
6.4.10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
6.4.10.1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
6.4.10.2 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的设计应便于受保护设备的维修和定期检查,其拆装操作不应降低其耐火极限和稳定性。
6.4.10.3 宜考虑非能动实体防火保护装置内温度上升的影响。
6.4.10.4 封闭防火箱体上的开孔(用于通风散热、卸压、窥视检查等功能)应具备防火膨胀密封功能,当周围发生火灾时可膨胀并封闭,避免火灾或烟气对箱体内的设备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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